個人防護指令的相關問題
2016年3月31日,歐盟在《官方公報》刊登關于個人保護裝備的第(EU)2016/425法規(guī);新法規(guī)全面生效之后,會完全替代附件Ⅱ中個人保護裝備的89/686/EEC號指令。
根據(jù)PPE法規(guī)(EU)2016/425指南第16.6節(jié),“關于天然紫外線輻射的皮膚保護-所有被設計并制造出來具有特定紫外線防護性能的服裝,包括部分或全身衣物、帽子及頭盔、手套和鞋子”,都屬于第I類的PPE。
目前,英國和歐洲的制造商和零售商正在根據(jù)EN 13758-1測試產品,并且已將UPF值設定為40或更高作為最低性能標準,使UVA(長波黑斑效應紫外線)穿透的最大值為5%,以達到EN 13758-2的相關要求。
EN 13758-2對UPF和UVA的最低標準要求能夠吸收或反射大部分有害波長,滿足了對其的基本健康安全要求。
自2019年4月21日起,任何聲稱能保護穿戴者皮膚免受陽光傷害的服裝,包括帽子、手套和泳衣,都必須按照歐洲共同體認證(CE)標記為個人防護裝備(PPE)。
這對零售商和消費者來說可能都很意外,而且毫無疑問會給這些商品的供應商帶來額外的負擔,因為他們必須在2019年4月21日截止日期之前確保把聲稱具有UPF價值的商品都標上CE標志。
要使用CE標志,生產商必須按照PPE規(guī)定的程序進行操作,并創(chuàng)建一個包含所有相關數(shù)據(jù)的技術文件,并將該文件保存10年。公告機構不需要參與這些商品的認證,因為他們只可以認證第II類和第III類商品,而這些商品屬于第Ⅰ類。